法庭:色魔積犯 再囚14載

風化案男積犯六年前已因連環侵犯五名女子被判監六年,惟亦未能遏止他再犯案,前年出獄後不足一年他再次出動,兩度跟蹤放學回家的校服少女,將她們箍頸拖往大廈後梯,然後大肆淫虐包括摸胸、迫令口交及拍下片段等。再次被捕的他昨於高院接受判刑,法官嚴斥他是性心理異常的危險人物,再犯機會甚高,將他兩項非禮罪重囚共十四年。

四十四歲被告姜振強,事發時報稱貨車司機,控罪指他在一○年十月某日於紅磡某住宅大廈內,非禮當時十三歲的女童;又在去年五月五日於土瓜灣另一大廈,非禮當時十七歲的女生。被告昨日聞判後反應平靜,庭上亦未見有其家人到庭旁聽。

有偷窺癖及性心理異常

法官引述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替被告診斷的報告,均指被告有偷窺癖及性心理異常。心理報告指他小時候被母親虐打,至十四歲讀中二便輟學自立,更一度成功創業經營速遞公司。但因他不懂正確宣洩情緒,每遇壓力便以偷窺和侵犯女性來發洩。精神及心理專家均認為他清楚自己的所作所為,心理學家認為他對罪行真誠後悔,但精神科醫生卻對此有保留。

而創傷評估報告則指十三歲女事主的適應力進展良好,事件對她未有深遠影響;惟十七歲女事主則在事件中較自責,且事後有失眠及不敢獨自回家的情況。

涉暴力拍照 再犯機會高

法官判刑指,被告○○年首次因非禮被定罪,之後他因在九九至○五年間侵犯五名年輕女子,於○六年承認非禮及強姦等七罪而被判監六年;至一○年初出獄,僅約九個月便犯下本案。兩份報告都認為他再犯機會高,並對被告接受性心理治療的效用有保留。法官形容被告是危險人物,必須判予阻嚇刑罰,以表達社會對其罪行的反感及反映受害人所受的委屈。

法官續指被告兩次犯案,受害人均是少女,又涉暴力和拍照,行為極之猥褻,每罪均應判處最高的十年刑期;但因第二宗案他認罪,故可酌減部分刑期。

案件編號:HCCC 41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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