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例有限期 被誹謗難追究

如涉誹謗網站在海外登記,要真正解決問題仍要告上當地法院,但各地法例不同,以美國誹謗法最為寬鬆,其中加利福尼亞州和紐約州的追溯期僅一年,即被誹謗者如在一年後才發現有關誹謗文章,因限期已過,受害人便無從追究。所以即使受害人耗費巨資採取法律行動,能否取回公道依然成疑。

相對香港,台灣及英國的誹謗法明顯較完善,保障個人名譽不受惡意詆毀,兩地過往有不少藝人及市民成功在誹謗案中勝訴,取回公道。

有「誹謗旅遊之都」之稱的英國,誹謗法非常嚴謹,誹謗案的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言論符合事實,而不像其他國家,要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言論是有「實質惡意」,故不少誹謗受害人均特意到英國興訟。

其中於○八年,一英國女子因在網上聊天室與一對網友夫婦爭吵,該名女子辱罵該對夫婦為性罪犯和妓女,結果被入稟控告誹謗,最終女子被法庭裁定需向該對夫婦賠償金錢;另外,一名英國醫生在一美國網站發表評論,質疑美國一間醫療公司產品的有效性,由於在英國能在網上讀到該篇文章,所以該美國公司到英國法院興訟並獲受理。

小S告《台蘋》獲賠400萬

至於在台灣,名人控告媒體誹謗的個案屢見不鮮。為港人熟悉的台灣藝人徐熙娣(小S)就因控告台灣《蘋果日報》報道不實,獲賠償四百萬元新台幣(約一百零四萬港元),《台蘋》更於去年二月底於A1頭條刊登道歉啟事。連戰之子連勝文亦控告台灣《壹週刊》報道含誹謗成分,被台北地院判《台壹》需賠償二百萬元新台幣(約五十二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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