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執法 懶理個人誹謗

互聯網無分國界,一旦有不實言論流傳,受害者的名譽將蒙受極大損失。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過去就曾屢次遭受網上失實的言論抹黑及誹謗,部分更來自中國官方網站。東方決意追究到底,但在中國執法部門選擇性執法,「做啲唔做啲」之下,仍未能撥亂反正。ontv評論台節目「就係敢講」,昨日請來本港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屯門)資訊及通訊科技系系主任梁秉雄剖析情況,二人分別指出,中國執法部門只要肯出手,一定能揪出發放惡性言論的真身,而網上誹謗者至今仍然能逍遙法外,全因部門執法不力,只懂刪除帶有政治敏感性的言論,但涉及個人的誹謗言論則懶理。

市民受誤導 殺傷力更大

Q1.東方過去屢次遭網上誹謗,甚至連部分中國官方網站亦有誹謗東方的貼文,情況是否很離譜?其影響是否比其他網上言論更大?

黃國桐:中國官方網站絕不能容許誹謗言論濫然存在,因經由官網散播的言論,無論可信性、影響力或殺傷力,會較其他網上言論大,市民會覺得「呢啲地方發布嘅一定係真嘢」。

梁秉雄:政府理應中立,中國官方網站應倣效本港官網,沒有傾向性,以為網民提供可使用的平台作目標發展。

指引欠完善 做啲唔做啲

Q2.香港公司要追究中國網站誹謗言論困難重重,如東方曾要求中國執法部門刪除中國一眾網站內的誹謗文章,對方「刪啲唔刪啲」,多次投訴後,相關部門更置之不理,情況是否很惡劣?

黃國桐:在中國,問題一旦涉及國家,執法很有效率,私人問題則不然。若中國執法部門在收到投訴後,仍然敷衍了事,「一啲做一啲唔做」,選擇性執法,情況令人心傷。

梁秉雄:中國似乎缺乏清晰制度及守則,去界定及處理涉及誹謗的事情,只是依靠官員的個人做法,「客觀證據雖然係存在,但指引模糊,所以令執法出現困難!」

擴現行法例 要與時並進

Q3.東方於過去幾年飽受網上誹謗困擾,惟於本港要透過法律程序討回清白,需花費大量資源,相關問題是否值得當局關注?政府又應否修例,以免網上誹謗行為惡化?

黃國桐:雖然現行法例已有相應部分保障個人名譽及身份,但網上流傳的不實言論,較傳統言論影響力更大,當局應擴大及完善現存法例,將網上誹謗定義成涉及刑事罪行的惡意誹謗。不過不應針對互聯網立法,免影響言論自由。

梁秉雄:互聯網是發放訊息的其中一種途徑,未必需要針對其修改法例,但當有新的發放訊息方法出現,法例亦應與時並進,例如法例應不受媒體限制,誹謗的定義亦不應只限文字,而要考慮內容及意識,權衡該媒體可以產生的傷害程度。

身份必現形 妄想走得甩

Q4.若有人利用網上討論區或網站進行惡意誹謗或刑事中傷,到底有何方法保障受害人,而技術上又能否追蹤及制裁黑手?其他國家與中港的相關處理,又有否不同?

黃國桐:大部分地方的法律,均不將個人名譽及身份地位等視作財產權,被侵權者只有靠自己尋找遭誹謗的證據。歐美等地對誹謗的處理較為成熟,「國際間有啲法律嘅約,大家都有簽,要跨境執法唔係難事,要追一定追到。」

梁秉雄:互聯網上的行為很透明,執法部門可查出資料由哪部電腦及手機發放,即使在公眾地方上網,可透過閉路電視及登記紀錄追查身份。技術追蹤無國界及地域之分,理論上誹謗者「一定走唔甩」。

享言論自由 需建基事實

Q5.現時網民於網上討論區發表言論,應注意哪些事項?網站負責人是否需要對其網站中出現的言論負責?

黃國桐:無論在現實或虛擬世界,人們亦應享有言論自由,但若有人無中生有,或以不合理評論中傷他人,便觸犯誹謗罪。而網站的負責人提供平台供網民暢所欲言,如果明知網內言論涉及誹謗,仍不加以刪除,則可被認為幫助散播相關言論。

梁秉雄:如網民基於事實,有證據,又或以事實作合理推測後發表的言論,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但若言論為憑空揑造,而又非個人感受,則不可以接受。虛擬世界沒有國界地域的限制,網站的負責人應要自律,反思網上公民道德的問題。

圖/文: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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