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旗下免費報紙《爽報》誨淫誨盜,出版短短不足半年已累積多達廿三項不雅評級紀錄,昨日更首次被法庭定罪判罰。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早前向《爽報》提出共十一項發布不雅物品的票控,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處理時,《爽報》突承認所有控罪,裁判官直斥涉案的不雅文章實不容許於任何人、特別是兒童都能接觸到的報章之內,決定每罪判處罰款一萬元,合共罰款十一萬元。
不過,《爽報》餘下尚有十二項不雅的評級紀錄,卻獲影視處「放生」,決定不予票控,各界對於《爽報》違法卻不被起訴均表嘩然。至於法庭昨日判處《爽報》每罪罰款僅一萬元,影視處則回應稱,該處會研究有關判決,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影視處最新數字顯示,《爽報》自出版以來,該處至今共收到多達二百一十七宗有關該報內容不雅的投訴。
被告爽報有限公司被票控的十一項罪名,指它在去年九月十九日至十月七日期間,分別十一次在灣仔柯布連道附近一條行人天橋及中環一間茶樓,發布屬不雅的特寫文章,有關文章標題分別是「枕邊手機」、「我心中一亮」、「他自由了」、「藍夜色士風」、「色錮」、「他的結婚照」、「男人的承諾都靠不住」、「他的懲罰」、「閉上眼睛的旅行」、「激幻飛舟」及「脫T Back的技術」;而該些物品沒有在封面、封底或包裝物,加上法例指明的警告告示,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案件早前提堂時,《爽報》原否認控罪,並提出再評級要求,昨天原定到淫審處進行再評級,但《爽報》終決定認罪。辯方律師求情時辯稱,《爽報》在去年九月十九日創刊起便在兩星期內連續多天觸犯條例,是因為被告公司在接獲不雅投訴後,處理問題的反應不夠快速所致,指該報在收到影視處投訴,以及其他傳媒報道相關的批評後,要直至十月七日才中止刊出涉案專欄。
辯方律師又試圖向外籍裁判官介紹全部十一篇文章的作者陶傑,指陶為一名專門探討社會時弊的作家。但裁判官回應指,他對作者的名字雖有印象,卻無確切認識,裁判官更反駁指:「涉案專欄明顯唔係討論時弊啦!」律師繼續辯稱,涉案文章中確有反映若干社會問題,但又強調陶傑並非《爽報》僱員。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涉案的不雅文章雖然未至於色情雜誌模式,但已超越引人性興奮的界線,實不應該出現在一份任何人包括小童都能輕易接觸的報章內。雖法例訂明初犯者最高可判處罰款四十萬元,但裁判官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每項傳票控罪罰款一萬元,合共罰款十一萬元。
案件編號:ESS 40770-3、43954-9、4514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