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曾蔭權涉嫌貪污腐敗,有三個辦法。第一,就是執法機構,例如廉署,在得悉事件後,自發展開調查。這個調查辦法備受質疑,因為在調查過程中,曾蔭權名義上仍然是廉署的監控官員,該署仍然向其直接負責,變相是曾蔭權自己調查自己。
第二,就是立法會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這個辦法最大問題是立法會非執法機構,沒有調查貪污案的偵緝隊伍,調查局限於傳召證人作供或提交文件,因此調查效率及針對性都不及執法機構。
立法會亦非司法機構,沒有在法庭上裁決、檢控、辯護由互不從屬人士擔任的安排。立法會議員既是法官又是主控,更同時代表不同黨派利益,調查往往因而漫無方向,不獨無法伸張正義,更淪為各黨各派攻防戰場所。立法會在調查「雷曼事件」的不濟表現,就是最好例子。
第三,就是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展開彈劾調查:「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這辦法最大好處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獨立領導,既非曾蔭權自己查自己,亦非立法會的「政治審訊」,公信、效率、針對性都較後二者高得多。
而且,立法會一旦通過成立委員會進行彈劾調查,相信心虛者已自動請辭,這不是最佳結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