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以表面證據來看,曾蔭權有機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當中列明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行政長官身份而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而第10條亦指明,任何現任或曾任行政長官的人,維持高於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或財產,而沒有圓滿解釋,同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五十萬及入獄七年。
明顯利益輸送 無了期追溯
龔說:「租內地近萬呎豪宅提供全新裝修,只係一百萬一年,好明顯有利益輸送。不論曾是在位,還是已下台,都可以用《防止賄賂條例》向佢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