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離任難逃刑責 貪曾妄想甩身

曾蔭權事件引起全民怒吼,根據香港法例,其行為可能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若有足夠證據,立法會可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提出彈劾及報請中央要求罷免曾蔭權。即使曾日後離任,仍可無了期追溯,卸任不代表甩身。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以表面證據來看,曾蔭權有機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當中列明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行政長官身份而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而第10條亦指明,任何現任或曾任行政長官的人,維持高於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或財產,而沒有圓滿解釋,同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五十萬及入獄七年。

明顯利益輸送 無了期追溯

龔說:「租內地近萬呎豪宅提供全新裝修,只係一百萬一年,好明顯有利益輸送。不論曾是在位,還是已下台,都可以用《防止賄賂條例》向佢追究刑責。」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