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鏞記酒家集團母公司清盤案昨審結,法官押後宣判。呈請將母公司清盤的大哥甘健成,其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時力陳,鏞記在先父去世前及後都是建基於家人互信的「類合夥」生意,故法庭可考慮頒令,要一方收購另一方股份,或將母公司清盤。
甘健成一方指,當「類合夥」(quasi-partnership)公司的股東失去互信,法庭就可將之清盤;如頒令收購股份,估價時亦會考慮其中一方受到欺壓。二弟甘琨禮一方早前陳詞指,先父甘穗煇在世時一直是鏞記最終決策人,而且他們母親、弟妹均是股東,故不屬於「類合夥」公司。健成一方反駁指先父是擁有較大權力,但與「類合夥」的說法無牴觸。至於母親及弟妹成為股東只是藉此分得生意利潤,並無賦予管理權。
琨禮一方曾指集團母公司在海外成立,又無在香港註冊,故香港法庭無權將之清盤。健成一方昨回應指,與訟雙方都同意母公司的通訊地址在鏞記大廈,亦有在港開董事會,所以法庭對它有管轄權。健成一方並質疑,琨禮從無在其證供中落實願意購入對方股份的承諾;琨禮一方則回應,可補交誓章作出承諾。
案件編號: HCCW 15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