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匯款代理被指在三年內替他人清洗五億三千多萬元黑錢,去年於區院經審訊後裁定洗黑錢罪成,被判監十八個月但准緩刑兩年。律政司指刑期過輕,早前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經聆訊改判女被告入獄四年,昨日頒下判詞解釋。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陳仲衡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款項有多少是黑錢,而且款項數目及犯案時段,並非量刑時最重要考慮的說法是犯錯;上訴庭又指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故要作出加刑。
女被告劉文英被控在○五年十月至○八年五月期間,以三個名下戶口及兩個他人戶口,分近千次存入共五億三千萬元,但她沒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廿四C條規定,核實進行匯款的顧客身份及作出紀錄。
案件編號:CAAR 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