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三次 深圳港商首判罪

【本報訊】一名本港商人一年內三次走私貨物到內地,觸犯內地法例「一年內三次走私行為即構成犯罪」,最近在深圳法院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五千元人民幣。該名走私客姓黃,去年七月十六日經羅湖口岸入境,被海關揭發累積三次走私行為而判監,成為該條例生效後首名港人遭判罪。

走私電腦手機

該名姓黃商人去年五月一日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口岸海關查獲走私兩部筆記型電腦。七月九日他從羅湖入境內地時,又遭揭發在人體綁藏走私四十五部舊手機入境,兩次均被海關行政處罰。事隔一星期,該名走私販再度犯案,攜帶九十六個無線路由器未報關進入內地,更發現他一年內三度走私,被刑事拘留,於八月十八日正式逮捕,十二月廿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近日判刑,走私貨品充公。

內地去年五月一日執行《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刑罰,規定一年內有三次走私行為涉走私普通貨物罪,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繳逃稅金額一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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