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接受富商款待,就算他用市場價格支付交通費用,始終還有一個為甚麼參與富商款待活動的大問題要交代。曾蔭權並不是不知規矩,此所以在澳門賭廳春茗宴上被發現便急急退席,但為甚麼他要僥倖地、以為在社會不知不覺下參加這種宴會,可以不受批評?
作為特首,應為香港百官的表率,公務員對出席商業機構的活動有嚴格規限,特首的規限應該更為嚴格。董建華似乎沒有這個問題。因此,特區政府似乎對特首沒有特別規定;曾蔭權今次的舉措,開了先例,特區政府應制訂比公務員更為嚴格的規定來約束特首,主其事者應是立法會。立法會議員不管是哪個黨派都責無旁貸,這也是特區政府管治制度化必要走的一步。
對特首的約束應該同時擴及他離任之後,以避免利益輸送的延後實現。
今次曾蔭權的例子,使香港社會,乃至北京政府察覺到監管約束特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當特首及前任政務司唐英年作為特區政府最高級的官員在操守方面都有問題,唐英年更有觸犯法例之嫌。高級官員,無論是公務員出身或來自商界,均可以有誠信問題,以往社會對他們信任今次全部推翻。一是權力會使人腐敗;二是公務員和商界出身,有些人本來便不尊重法紀。對於位高權重的特首與高官,社會必須加以制度化、法制化的監管、約束。對待曾蔭權,香港社會應持平常心,依法辦事,依理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