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首宗包攬訴訟案中被定罪的女律師盧蔚恩,早前在終審法院獲上訴得直,撤銷她的串謀強行非法干預訴訟定罪及十五個月監禁。終院昨頒下判詞解釋理據,並表明有需要在法律改革中,列明串謀強行非法干預訴訟罪與分享訴訟成果罪的分別。
法官在判詞指雖不認同上訴一方,指包攬訴訟罪行因定義不清晰而牴觸《基本法》;但認為原審法官在欠缺明確證據情況下,仍裁定上訴人盧蔚恩(四十二歲)知道案中涉及有包攬訴訟協議。法官指根本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清楚同案另一被告張譪冰意圖分享訴訟成果的計劃。
法官亦認為上訴人本身沒有多收她應得的費用,亦未能證明上訴人從張拿走的八十七萬元中分得金錢;故裁定她上訴得直。
盧原被控在○一至○五年間串同索償女代理張譪冰(四十歲),以「不成功不收費」作招徠,替一名母親代在車禍中受重創的兒子向肇事司機索償,成功追討三百五十萬元賠償,而二人從中瓜分到八十七萬元(百分之廿五);張在案中則被判囚十六個月。
案件編號:FACC 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