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男教師聲稱遭學生集體投訴後,於○一年被校方上水鳳溪中學解僱,他認為校方違反僱傭合約興訟追討逾一千萬元,在原審及上訴均一直被判敗訴,他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判上訴得直。法官在判詞指,認為資助學校的教師獲聘用條款所保障,校方必須提供充分理由始能解僱一名教師,而非僅給對方一個月代通知金便了事。至於上訴人在本案中是否被無理解僱,法官則下令將案交還原審法庭定奪及決定他是否應獲賠償。
法官又在判詞重申,教師在教育下一代扮演重要角色,保障教師權益以挽留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又指資助學校的教師所沿用之聘用條款在八四年制訂,認為現時也是適當時候要作出檢討。
上訴人高翰儒(五十五歲)(圖),答辯人是鳳溪第一中學○一年管理委員會的十三名成員。
上訴人指稱九○年入職鳳溪任教十一年,在九九至○一年間,四度收到校方警告信,指有中五及中六兩班學生投訴他用廣東話教英文,且在上課時批評校內行政。
校方於○一年學期末解僱他;上訴人認為校方只能在教職員有刑事案底或嚴重違反責任下始能解僱,遂興訟索賠。
案件編號:FACV 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