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出差猝逝索償終院受理

採購員被公司指派往東莞工作期間暴斃,當地醫院無查明死因,遺體之後送返香港火化,至遺孀向死者僱主興訟追討二百萬元工傷賠償時,因遭僱主指稱無法證明是因公死亡,區院和上訴庭均裁定遺孀敗訴,不獲賠償。她不服裁決,昨於上訴庭申請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法官認同事件涉及廣泛的公眾利益,認為有必要讓較高法院釐清法律條文,批准她的申請,案件稍後在終院排期處理。

申請人薛永怡,以亡夫張嘉偉的遺產執行人身份入稟,答辯人寶信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人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五條因公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的條例,應理解為任何於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無論是否知道意外原因,都應當作工傷事故處理;若僱主認為僱員受傷非意外所致,舉證責任應在僱主一方。答辯人一方雖不同意申請人說法,惟上訴庭認為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強調這並非學術問題討論,而是希望終院釐清有關法例的定義。

薛女士昨在庭外稱丈夫猝逝,她當時六神無主,從內地領回其遺體並送返港後,即時送到殮房,當時無人告知她需要作驗屍手續,她亦不知道這項驗屍結果會如此重要,至她得悉時,丈夫遺體已被火化。她稱與夫育有一子,現已八歲,她現職文員,兒子亦只能交母親照顧。

20萬港人內地工作 影響深遠

陪同薛到庭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目前約有廿萬港人在內地工作,每年亦有約六百宗港人內地工傷意外,法庭的決定對這些內地工作的港人影響很大。

彭又指若意外在港發生,勞工處可以跟進;在境外發生例如本案,家屬便得不到協助,故認為勞工處處理這些境外事故的程序,亦須檢討。

上訴庭早前在判詞指,死者於○七年七月十三日被發現昏迷在東莞辦公室廁所中,口鼻流血,送院後不治。薛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要求,而向勞工處呈報,並向僱主索償;惟區院及上訴庭均指出,因未能證明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引致死者死亡,因而拒絕薛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V 25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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