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日分別有立法會議員建議向曾蔭權提出不信任動議,以及要求立法會召開特別大會跟進曾蔭權接受富商款待醜聞,其中提出及通過不信任動議的門檻,遠低於《基本法》訂明的彈劾特首動議,但前者並無法律約束力,即使動議通過,被不信任的官員亦不一定要下台,僅能產生政治壓力。至於立法會特別大會,即是由立法會主席全權決定需否及何時召開。
不信任動議性質與議員每周三提出的動議辯論一樣,每名議員都可申請提出,透過抽籤排期,須進行分組點票,即須同時獲得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分組的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動議通過後亦無任何法律約束力。
不過,如立法會經分組點票後通過了針對某位官員的不信任動議,即顯示不同黨派的議員,均已對該名官員失去信任,產生龐大政治壓力要該名官員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