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傷情婦14歲女 工人囚64月

【本報訊】已婚冷氣技工稱與朋友妻有一次性行為,不斷被女方苛索金錢,更為此欠下廿萬元債項,女方有次再要錢交電費,並派十四歲女兒前來取款,期間技工盛怒下用刀插女童胸背,再拿鎅刀自刎,幸兩人均獲救。涉案技工昨在高院承認有意圖傷人罪,法官指他行為可怕且是懦夫,判他入獄五年四月。

被告陳思明(四十五歲),原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昨獲准改認交替性的傷人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三月七日在屯門大興邨興盛樓外公園,傷害馮姓女童。法官直言,被告聲稱只因一次「出軌」便陷深淵,令人難以致信,而被告即使覺得被人「勒索」,亦不能執行私刑,更遑論事主只是個十四歲女童。

辯方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名六歲女兒,其妻女於○九年才從內地來港。被告○八年認識一名朋友,從而認識對方妻子,即本案受害女童的母親(下稱女方)。一○年三月,女方致電被告哭訴遭丈夫拋棄,丈夫帶走所有金錢,她一無所有,希望被告協助。

事主母親當他提款機

被告其後與女方發生了性行為,但僅此一次,被告卻自此後患無窮。被告很擔心妻子識破此事,女方知道這是他弱點,便不斷以此威脅他,當他「人肉提款機」,被告無奈答應,並向財務公司借錢。

由於被告要用薪金還債,結果無錢付家用,漸與妻子不和,妻已搬回娘家。被告家庭破碎,又欠債纍纍,案發前兩月已萌自殺念頭,並寫下遺書聲稱遭事主母女迫害。律師形容被告愚蠢,但已得到教訓,深感後悔。控方指,案發當日女童母親三次致電向被告要錢,初時聲稱要錢交電費,後又稱女兒無錢開飯;女童多次奉命取款,被告只給她一百元。女童母親再致電被告,被告終答應付三千元,女童按指示取款,被告卻反叫她勸母還錢,女童欲離開時受襲。

女童因乳房動脈被割破,胸腔大量出血,送院後須轉往深切治療部留醫十一天,現時傷勢大致康復,惟身上仍留下明顯疤痕。被告事後則用鎅刀割頸,傷及氣管,同被送院。警方在其袋中發現遺書,被告被捕後稱因事主不聽他話,他一怒下拿刀斬人。

案件編號:HCCC 2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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