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傭早前在爭取居港權案中勝訴,政府一方昨日上訴時表示,「通常居住」沒有清晰的法律定義,港府在《基本法》頒布前已享有酌情權,可因應經濟和社會情況把某些居港人士摒除「通常居港」人士之外,例如在囚人士或長期留港難民;而港府把外傭摒除出「通常居港」人士,既無牴觸《基本法》而且合理。
政府代表律師在庭上引述數字,指截至前年十二月為止,香港共有廿八萬五千名外傭,如果法庭裁定《入境條例》將外傭摒除出通常居港人士之外的機制無效,估計有十一萬七千名在港工作逾七年的外傭有權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而外傭一旦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便可在港找工作、可申請親屬來港、可獲得本地福利。
律師續指「通常居住」要視情況而定,終審法院裁定一名居港多年人士因曾坐監兩星期而不符合通常連續居港七年的規定,顯示「通常居住」的範圍很狹窄,政府在《基本法》頒布前可酌情將某些人士摒除出通常居港人士;而《基本法》沒削去港府的酌情權,只要港府的決定合理便無問題。律師又指外傭來港後不可自行選擇僱主、不可自己居住、不可申請親屬來港、在合約期滿後要離港,若這樣也算通常居港,不知道甚麼才不算通常居港。
案件編號:CACV 204 /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