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原諒 女友願結婚
辯方求情指,女事主(卅餘歲)一家聯署撰寫求情信,表示已原諒被告黃子彬(四十三歲),被告的女友亦願意與他結婚。辯方續指,他因沉迷色情網頁,出於刺激及出於好奇心才犯案,又強調沒有傳閱有關短片,並已向女事主書面道歉。此外,他因此案遭解僱,已受最大懲罰。
裁判官斥責被告違反女事主一家的信任,有計劃地在長達十四個月的時間內犯案,嚴重侵犯女事主私隱。雖然被告堅稱影片屬個人觀賞,但裁判官強調女事主並非其玩物,而是一名成年人,勢因此案而受傷害,須判被告入獄。
案件編號:KCCC 467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