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的公義才算得上是完整的公義。何謂彰顯?透明、陽光、直截了當,說一是一、說二是二;官民都根據同一套完整且可供公開閱覽的法律條文行事,政府執法,百姓了解自身權益。
完整而可供公開閱覽的《基本法》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百姓按此行文用字了解,除了認定「凡擁有中國公民身份的夫婦,縱使二人都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們在港出生的子女跟任何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一樣,無條件獲得居港權」之外,不可能達至其他結論;同一道理,政府亦只可按此結論執法,別無他選。
有不同論者引述「立法原意」稱: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持雙程證人士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並重提九六年特區籌委會通過的《意見》,以及九三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會議記錄佐證。
若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行文用字,真的未能反映「立法原意」,為何在九三年至今的十九年中,仍未彰顯?為何百姓仍未能公開閱覽來了解自身權益?很明顯,以隱藏的「立法原意」來解讀寫得毫不含糊的公開法律條文,不符彰顯公義原則。因此,面對法律挑戰,能否立於不敗之地,乃極大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