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僕禁分開住 按摩不屬家務

【本報訊】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前,僱主宜了解相關法例,以免誤墮法網而不自知!根據《勞工法例》,即使外傭同意,僱主亦不得以低於最低許可工資薪金僱用外傭。

終止合約須通知入境處

《入境條例》又列明,若僱主須與外傭提早終止合約,僱主與外傭雙方應各自親自通知入境處,不應假手於中介公司及外傭,否則外傭一旦違規留港工作,僱主便有機會觸犯協助和教唆外傭逾期逗留罪名。

按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外傭只可以為合約訂明僱主執行「家務」,而「家務」之定義亦須清楚訂明。例如僱主不得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但為家中同住而暫時住院長者送食物或日用品則可接受。另外,「按摩」亦不屬於合約中「家務」職責,除非家中有殘障或癱瘓成員需定期運動四肢,否則外傭沒有合約責任為僱主按摩。

此外,不少市民皆擁有多於一個住所單位,但標準僱傭合約中「住宿及家務安排」一項列明,僱主只可以要求外傭執行合約訂明的住址中的家務,不可以在多於一個單位工作;自○三年四月一日起,法例又規定外傭不可與僱主分開居住,否則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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