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制派及民主派政黨政客爭先恐後豎起反「雙非」旗幟之際,有論者指出:「雙非」問題非朝夕事,在政圈日子愈久,政黨政客就愈難辭其咎;在諮詢、草擬、執行《基本法》的權力架構佔據大量席位的建制派中人,以及曾任政府高官、離任後成為政客者,厚顏以反「雙非」博取政治本錢,尤其可恥!
《基本法》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指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居港權,行文清楚直接,道出凡擁有中國公民身份的夫婦,縱使二人都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們在港出生的子女跟任何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一樣,無條件獲得居港權。
部分當過基本法諮委、草委、特區籌委的建制派人士,以九六年特區籌委會通過的《意見》作擋箭牌,聲稱根據《意見》,上述條文所指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包括「雙非」夫婦的港生子女,而且,《意見》已在九九年人大釋法獲得確認。他們辯稱「雙非」壓境,只不過是香港法院在○一年審理莊豐源案時,沒遵照九九年釋法結果進行裁決。
然而,這些建制派人士,在《基本法》諮詢階段有沒有對問題條文力陳利弊?在草擬時有沒有力求糾正?有沒有質疑並無釋法權的特區籌委會發表釋法《意見》是否越權?若在上述任何一項未有做好,便屬失職,無資格在今時今日說三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