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師屢侵童料列性罪犯

有孌童癖的前小學男教師,於過去十一年間先後因非禮男童及企圖跟男童肛交而兩度判監,惟仍未能遏止他再犯案。他出獄後,去年帶囚友的十二歲兒子到家中留宿時,兩度強迫對方替他手淫,被揭發後一度飛往加拿大投靠姨甥女但遭對方大義滅親阻止。被告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猥褻侵犯罪,法官嚴責他利誘無知男童犯案令對方心理受創,將他重囚廿八個月;並指由於他重犯機會高,相信會被列入剛成立的性罪犯名單內。

曾任小學教師及私人補習教師、案發時任油站職員的被告林錦榮(四十五歲),父母已過世,他在九兄弟姊妹中排第八。控罪指他在去年九月四日,於其天水圍寓所內向十二歲男事主X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判刑時引述其心理報告,指被告有孌童癖及不健全的性取向,從未跟異性有性接觸外,對小童有曲解的性觀念,認為對幼童作出性行為對方亦會有興奮。另外,X的心理影響報告透露X迴避憶及事件,且有自責傾向,亦責怪父親明知被告有前科,亦置他於危險境地,建議X繼續接受心理治療。

法官斥責被告向年幼男童下手,他跟X年紀相差卅三年,且X父視他為朋友而將X交託他照顧,他卻伺機淫辱,行為違反誠信。加上被告已有前科,卻一再重犯,要加刑以作阻嚇。法官又指被告曾任教職,且他重犯機會高,為保護兒童,相信被告會被列入性罪犯名單內。

控方透露,未婚被告考獲教育文憑後,於九四至○○年間當小學教師,但他○○年因非禮八歲男童而判囚四年半,再於○六年藉冒警帶一名十一歲男童入公廁內企圖肛交,再囚四年八個月,他在○九年九月出獄後,仍需每月定期見心理專家,去年九月再犯本案。

避走加國 姨甥女舉報

案情指,被告早年在小欖精神病院服刑時認識X父,X經父介紹而識被告,自此被告常送禮物予X。去年九月三日,X與父母及被告往聽演唱會,之後被告不理X父母反對帶X回家留宿,期間兩度逼X替他手淫。翌晨,被告帶X到教堂與X父母會合,X投訴遭侵犯。X母事後致電被告理論,被告認錯及承諾自首,惟他卻辭工及一度飛往加拿大欲投靠姨甥女,對方通知當地領事館拒他入境,他回港時被捕。

案件編號:DCCC 11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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