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證存心欺騙 迄今零檢控

【本報訊】差估署指任何人在物業詳情申報表上作出失實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二萬五千元,並須另加相等於因而少徵收的差餉及/或地租三倍的罰款。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指市民未必是存心呃差餉,差估署應加強宣傳,令市民知道合併物業要呈報,以免誤墮法網。

差餉署指差餉寬免是以每個應繳差餉物業單位來釐定,差估署會按物業的實際狀況作出分拆或合併應繳差餉物業單位的估價。舉例若差餉繳納人將兩個舖位打通合併使用,應繳差餉物業單位數目應由原先兩個合併成一個,該單位只有一份差餉寬免額。每個獨立的住宅單位包含廚房和廁所,可被視為一個應繳差餉物業單位。

相反,一間店舖在分拆成兩個小舖後,應繳差餉物業單位數目由原先一個分拆為兩個,每個獨立評估差餉的單位均有其差餉寬免額,應繳差餉物業單位及其差餉編號便會分拆為多個。

追溯期兩年 無規定呈報

差估署表示會在物業狀況改變日起,追溯分拆或合併後應繳的差餉,《差餉條例》賦予兩年的追溯期。不過差估署指過往紀錄未有證據顯示有任何失實陳述或存心欺騙的行為,以獲得額外差餉寬免,故至今沒有檢控個案。

城市大學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博士稱,法例有不清晰地方,並無法例規定物業單位與單位之間一定要有磚牆,故即使業主打通單位不呈報亦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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