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歲已婚牧師林威聲稱為了發洩性慾,而帶智商不足十二歲的女教友回家性交,奪去對方初夜後又因內疚而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非法性交罪,裁判官昨判刑時嚴斥他違反誠信兼視事主作洩慾工具,令她身心受創,加上被告在背景報告反稱是事主做主動,似想減輕罪責,決定以裁判法院的最高刑期兩年為判刑起點,因認罪及背景良好酌量扣減後,現判監一年。
裁判官引述被告在報告中指稱,事發日因卅三歲女事主嫌公園太嘈而轉到被告住所談天,期間事主腳抽筋,被告讓事主換上短褲幫她搽藥油及按摩,事主繼續喊痛及凍,被告遂讓她躺床休息,其後二人擁吻,事主又提出想看被告下體兼性交,被告才按捺不住誘惑犯案,這明顯與控方案情指由被告作主動的版本完全相反。
裁判官直言不會接納被告此說法,因心理專家形容事主的語言及理解能力極低,「可講可寫好少」,故不相信事主可作出被告所述的一連串要求,認為被告只是想推卸責任減輕罪責。反而裁判官認為被告的性侵犯會替事主帶來長遠影響,事主表明根本不喜歡和他性交,只是不懂拒絕,她更病態地自責連累了被告,可見她受創之深。
辯方求情則強調被告已說出真相,但為免事主被傳召作供才接納控方版本;又指被告因工作及財政壓力導致經常有性需要,為免再因性衝動犯案,除了妻子願意配合協助外,教會牧師亦會繼續跟進及監察他的行為;被告出獄後亦會盡量遠離女性,也不會再從事教會工作。
辯方續指,被告事發後數天已向妻子及教會牧師坦認一切,明知認罪後過往努力建立的正面形象及事業將化為烏有,仍決定自首,可見其悔意,他亦真誠向事主道歉,而妻子及兒子已原諒他,妻更撰信讚他是「不折不扣的大丈夫」,只因一時失去自制才犯案。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三月三日下午帶事主到自己啟德花園的住所談天,被告問事主有無見過男性下體,事主稱沒有,被告遂自行脫衣,他並要求事主讓他看她私處,並乘機脫光事主衣服性交,事主叫痛被告最終停止,五日後被告自首。
案件編號:KTCC 676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