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揚文字:烏坎維權:政治體制改革的契機

廣東陸豐烏坎村民和平抗爭事件,乃是中共主政六十餘年來農民第一次既不做「臣民」,也不做「暴民」,而是還原為憲法所賦予的公民身份登上歷史舞台,顯示佔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新覺醒,也向整個社會發出清晰的訊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契機到來了!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共「打天下坐天下」,頭二十七年治國理政是「史太林加秦始皇」一套:經濟體制是僵化的計劃經濟,資本主義工商業和個體經營全被剷除,為單一的國有經濟所代替,農民多養幾隻雞、多養隻豬乸都被批為「資本主義尾巴」,要「割除」;城裏人搞些手工業加工,也被扣上「開設地下工廠」罪名抓去坐牢。

與此相配套的政治體制,則是「階級鬥爭為綱」下的權力高度集中,權力的授予、監督、制約的制度建設缺位。正如鄧小平在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指出:「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的發揮,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也是在新的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鄧小平還直斥:「高高在上,濫用權力,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好擺門面,好說空話,思想僵化,墨守成規,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拖拉,不講效率,不負責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諉,以至官氣十足,動輒訓人,打擊報復,壓制民主,欺上瞞下,專橫跋扈,徇私行賄,貪贓枉法,等等。這無論在我們的內部事務中,或是在國際交往中,都已達到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如果說政治體制的弊端在三十餘年前「已達到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到了今天,這些弊端的嚴重性更「已達到令人無法形容的地步」。

烏坎村維權抗爭源於村官勾結港商倒賣土地,私吞徵地賠償金,嚴重損害村民利益。當中,烏坎村第一把手,即黨支部書記一職,居然由薛昌一人盤據達四十一年之久,亦即是說其人乃歷毛澤東、華國鋒、胡耀邦、趙紫陽、江澤民、胡錦濤的「六朝不倒翁」。常言「權力產生腐敗,絕對權力產生絕對腐敗」,薛昌一類官吏以權謀私,實際是權力高度集中的制度產物,有深刻的社會根源。

由於中共是執政黨,其建黨理論和權力架構源於列寧的「群眾、階級、政黨、領袖學說」,即群眾是分階級的,而階級通常由政黨領導,政黨則由最有經驗、最有權威、被稱為領袖的人掌舵。而由史太林開始到毛澤東,領袖由「眾數」變成「單數」,「階級專政」淪為「領袖專政」。即使是鄧小平,談及「核心」講到毛澤東和他本人及江澤民時,「核心」都是指一個人。既然中國政體是「工農兵學商,東南西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各級黨組織的第一把手,當然就成了「領導一切」的化身。尤其在用人機制仍停留在「上級說你行,不行也行;上級說你不行,行也不行」的格局中,貪官污吏只要逢迎、賄賂上級,哪怕村民怨聲載道,也「笑罵由人,貪官我自為之」。如此怪事孰令致之?當然根源在於制度、體制!

權大於法 畸形產物

烏坎村維權抗爭雖然在廣東省委工作組直接介入下得以初步解決,但也帶出一個問題:本來村上面有東海鎮,鎮上面有縣級陸豐市,縣級市上面有地(廳)級的汕尾市,烏坎村民提出的釋放被捕村民代表、交還疑遭虐殺的村民代表薛錦波遺體、承認村民臨時理事會合法等三項卑微要求,為甚麼鎮、縣、市三級政權都置若罔聞,久拖不決,非得鬧至哄動中外輿論才由省一級大員出手解決?

按道理,鎮、縣、市三級政權也是「食君(人民)之祿」,為何不「分君(人民)之憂」?中央三令五申「要將不安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為何鎮、縣、市領導層「闊佬懶理」,要勞煩到省委領導人出面與村民對話方能將事件擺平?烏坎村民所提幾點要求合情、合理、合法,鎮、縣、市有甚麼理由「睬你都傻」?為甚麼見問題就拖,見矛盾就躲,見抗爭就壓?如果鎮能公正解決,村民何須鬧上縣?如果縣能及時處理,村民何必到市一級政府請願抗議?這說明基層政府面對大量屬人民內部矛盾的群體性抗爭,基本上不作為,甚至借助暴力(公安、武警等)來壓得一時得一時。

基層政權面對村民維權不作為,很大問題是出在領導幹部素質低劣,有「土皇帝」之態而無「人民公僕」之心。事件如火如荼之際,汕尾市委書記鄭雁雄嚇唬村民:「對着幹沒有好下場!」還大罵:「境外的媒體信得過,母豬都會上樹!」怪不得「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烏坎村民在大規模群體性抗爭之前,從○九年六月開始,曾先後十多次到鎮、縣、市、省上訪,結果「竹籃打水一場空」,甚麼都沒有解決。烏坎村擁有的九千畝土地,被村官一手遮天,勾結港商倒賣了六千七百畝,徵地款遭私吞,村民幾乎分文未得,這分明已觸犯了法律。而村民在縣、市、省法院衙門八字開情況下,居然不能透過法院民事或刑事起訴告倒村官,而將希望寄託於多番「上訪」,這根本就是「權大於法」的畸形產物。

猶記改革開放之初,有記者問時任人大委員長的中共老政法書記彭真:「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彭真坦率地說:「我也搞不清楚。」實際情況卻是「黨大於法」!無論是陸豐市法院、汕尾市中級法院抑或廣東省高級法院,都在烏坎村官商勾結倒賣土地弊案中不作為,直到烏坎維權搞到海內外沸沸揚揚,才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率領的省委工作組介入初步化解。廣東省委的開明當然值得一讚,但畢竟是「人治」而非「法治」,縣、市、省司法不作為更值得一彈,更值得人們深思。

前年十一月,筆者在為趙連海呼冤、為國家法治吶喊時曾大聲疾呼:「政改應由法治始!」年前溫家寶總理也一併提出「司法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無疑是「對症下藥」。因為在目前「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氛圍下,誰要是提出甚麼「多黨制」、「輪流執政」、「三權分立」、「代議政制」等「曲高和寡」的政治體制改革措施,必定遭到執政黨的堅決拒絕。但基於共產黨也意識到要由「革命黨」轉型為「執政黨」,那麼與此相適應,提出由「人治」轉變為「法治」,「政改應由法治始」,則執政黨斷無拒絕之理由。

因勢利導 由民作主

事實上,據外電報道類似烏坎村的情況大量、普遍存在,約有六十多萬個「烏坎村」式「定時炸彈」。要煞止官商勾結倒賣土地私吞公款的貪腐案件,要靠制度即法治,而不能靠「領導」即人治。即以廣東省為例,全省一百多個縣或縣級市,每個縣有幾十個鎮,每個鎮有十幾條村,如果村官貪腐都要靠省委副書記帶工作組去「擺平」,試問全省有幾個朱明國?能派幾個工作組?人們又反過來問,縣、市、省的司法系統連一個貪腐村官都治不了嗎?國家設立這個系統不可能只是用來對付百姓吧?

筆者曾與一位中央官員談起,港英殖民統治的一百五十多年,公認無民主,卻有自由與法治,所以香港人的權益受到侵犯,口頭禪是「我找律師告你」;反觀內地居民權益受到損害,卻是「上訪找領導」,希望遇到「包青天」。這就是「法治」與「人治」的分野。

由於歷史原因,在中國城鄉「二元架構」中農民的經濟、文化以至民主意識的落後,構成延綿數千年封建主義統治基礎,也是中共黨內既得利益勢力拖延、否定、抗拒政治體制改革的底氣所在。現在,烏坎村農民已從「臣民」還原為公民,連廣東省委負責人都意識到要「變『為民作主』為『由民作主』」,政治體制改革時機已告成熟。執政黨理應站在歷史潮流前面因勢利導,將鄧小平倡導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偉業推向前進!

劉夢熊

newnew@oriental.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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