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無償」的情況於銀行業十分普遍。有工會調查發現,八成半受訪的銀行從業員需超時工作,平均每日加班兩個半小時;逾九成受訪者公司雖有「補水」安排,但當中八成人因不敢申領或被主管拒絕批簽而未能領回加班費。工會批評銀行雖有加班費制度,但為節省營運費用,經常有法不依,拖延或不發放加班費。勞工處指僱主若拖延或不發加班費,隨時會遭檢控,呼籲僱主勿以身試法。
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於上月向三百多名銀行從業員進行網上問卷調查,發現八成半的受訪者需超時工作,平均每日加班兩個半小時,當中約四成人每周工時達六十小時,較標準工時多出三分一。
有九成四人稱,任職的銀行設有加班費制度,但當中只得半成人可領取加班費,一成五人以補假代替,其餘八成人因不敢申領或被主管拒絕批簽而未能領回加班費。調查發現有一半受訪者表示,銀行有拖欠、延遲發放、甚至不獲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協會主席李麗貞說,銀行有明確的加班費制度,但部分部門主管為迎合績效指標要求,節省營運費用,經常不安排發放加班費,即使有亦僅以補假代替,批評做法令加班費制度形同虛設,建議僱員應保存加班紀錄,以便日後追討,管理層亦需正視問題,關注員工長期加班的問題。
於銀行任職內部文員四年的Y先生指出,部門人手一直有減無增,平均每日需加班兩小時,公司設有加班費制度,惟同事怕影響每年評核而一直未敢向主管要求發放加班費。他亦一直啞忍直至去年底辭職後,向人力資源部討回逾一萬元的加班費,對方竟回覆,「出咗畀你會對其他同事唔公平!」他深感不公,現計劃循司法途徑討回血汗錢。
勞工處表示,超時工作的薪金安排由勞資雙方於僱傭合約中自行商議訂立,若合約訂明有加班費安排,加班費須視為薪金一部分,一旦僱主未能於工資期後七日內發放,可能觸犯《僱傭條例》中拖欠工資的規定。僱員若對自己的權益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查詢。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呼籲僱主應履行合約精神,拖欠或不發放超時工作薪金會觸犯有關法例,亦會嚴重影響員工士氣,但他指政府要主動調查涉嫌違規銀行,執行上存在一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