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線炒味濃 上訴多駁回

【本報訊】炒樓一族被稅局追討稅款時,總是想盡理由開脫,但最終仍難逃稅局調查人員的法眼。綜觀被稅務上訴委員會駁回的炒樓個案,有人聲稱買樓供退休之用,又或是作長線投資,但後因物業漏水、交通不便等理由才出售物業,不過,此類個案都有着共通點,就是購入物業不足一、兩個月便轉售,炒味甚濃。過去不少上訴個案最終被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敗訴。

有個案是由丁先生及丙女士持有甲空殼公司,九八年十月五日甲公司以八百三十八萬元購入一所連租約的物業,租期為約兩年,月租四萬四千元。同年十一月,甲公司以一千零五十萬元出售該物業,稅局認為甲公司是短期內出售物業轉售圖利。

甲公司聲稱購入該物業是作出租用途,並作為丁先生退休後的居所,但其後從租客口中得悉該物業的中央冷氣經常壞,兼且出現漏水問題,木地板亦鬆脫,需作維修,再加上租客要求減租,才出售該物業,轉而購買另一物業作長線投資。稅務上訴委員會考慮過此宗個案的相關證據和客觀事實後,不信納甲公司的聲稱,認為甲公司在購入該物業一個月內,便決定出售該物業,這與其聲稱以該物業作長線投資的意圖不符合,駁回上訴。

交通不便拋售難令信服

另有納稅人於一九九七年五月購入物業甲,並於九七年六月將之出售。稅務局認為納稅人買賣物業甲屬生意性質的活動,需作利得稅評稅。納稅人則聲稱購買物業甲是供自住,並強調在入伙後確實遷入該物業居住約兩個月,及其後因交通太不方便而決定出售該物業,並買入物業乙作居住用途。稅務上訴委員會在考慮過納稅人的證供及整個案情後,認為納稅人的說法不能令人信服,駁回上訴。

駁回理由是納稅人於物業甲未有入伙紙前已放盤出售物業,加上物業甲於九七年六月十九日才取得供電,但同月二十四日納稅人已成功出售物業甲,並早於同月十八日簽署購入物業乙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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