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公用事業 合約依歸

有電力公司上周宣布明年大幅增加電費百分之九點二後,連日受到社會各界及輿論狠批「賺到盡」,欠缺社會責任。該公司日前決定調低燃料費用加幅,但基本電費加幅不減,令整體電費加幅仍在百分之七點四的高水平,高過上月通脹百分之五點七。

近年,本港多講企業的社會責任,政府、市民、傳媒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大企業在對外宣傳時,亦多介紹自己所履行的社會責任。大企業在宣傳時所講的社會責任集中於慈善公益事業,例如設立慈善基金,賑濟貧困人士,推動社區建設;而公眾希望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其實往往只是不要從他們身上「賺到盡」。

公眾有此想法實屬正常,但實情是企業往往看重利潤多於公眾願望。有時的確令人無奈,但市場經濟的基本理論之一就是人或公司會設法賺取最多利潤。對於上市公司,企業利潤左右投資者是否購買其股票,繼而影響股價,即企業的市場價值。因此,只要在合法情況下,企業如何營運以確保其利潤,是不由外人控制的。

可是,水、電、煤氣公司等公用事業,其營運大大影響民生,市民既難以停用其服務,又無其他提供同類服務的公司可供選擇。於是,政府就有責任在委託企業承辦公用事業時,為市民斟酌跟企業簽訂的條款,預計企業營運對用家付費的影響。在商業和法治社會,一切合作或買賣都以合約為根據,只要不逾條款,就無問題。因此,要避免公用事業加重市民負擔,政府應在簽約前仔細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