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本欄已經預計,立法會不會同意把未有及時在搬遷之後更新地址列為罪行,要對選民予以罰款,就算罰款只是區區幾百元,但罰款就是罰款,市民不會支持,立法會議員作為民意代表,又焉會同意懲罰其幕後老闆?
投票和報稅不一樣,納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不繳稅是犯法,所以,如期報稅是其責任,但投票則是選民的權利,香港政府只是鼓勵投票,而不是把投票列為強迫性的義務。投票不是責任和義務,那麼未有及時更新住址,又焉能成為罪行?
所謂種票,一定要有針對性,查明是種票行為,就予以懲罰,而更新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其實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也有許多途徑去收集搬遷人士的資料,但因為有私隱條例政府不能隨意去利用各種資料,所以往往很被動地去等選民自己更新。
有一個問題是比較有爭議,就是較長時間在內地居住的選民應否有權投票,而他們在香港是沒有首要的住址,借用其他人士的居所作為投票登記地址,又是否違法?
香港永久居民的政治權利,已經在《基本法》內有保障,而參照其他國家做法,海外國民一樣享有投票權,一些國家甚至提供海外投票的便利,所以在香港,我們似乎沒有甚麼理由限制居住在內地的香港選民投票。
至於登記地址,只要戶主知情和同意,本欄認為可以接受,因為這些人士的確沒有其他的首要地址。而事實上,種票因素只會在區議會選舉中發揮一些作用,到了立法會或普選特首,就根本再無種票這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