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署主任性騷擾判賠六萬兼道歉

食物環境衞生署一名已婚的助理小販管理女主任,稱經常遭同級男同事以猥瑣眼光盯着胸部,又被對方出言調戲,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院向男同事索償。案件早前審訊後,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裁定男被告的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判他一般賠償及懲罰性賠償共六萬元兼付訟費,另需作出書面道歉。法官又對食環署的辦公室風氣作出批評,指目睹事件的同僚中只有一名劉姓上司肯出庭作供,再沒有其他人願意頂證。

原告A小姐(卅餘歲),被告陳偉棠(約五十歲)。平機會昨發表聲明歡迎法庭裁決,並讚揚A勇於作出投訴,令公義得以彰顯。平機會又希望案件會令市民引以為誡,創造一個對性騷擾「零容忍」的工作環境。

法官在判詞指,A因被告的行為而感震驚、尷尬、受冒犯及侮辱,上班時更感焦慮及緊張,A雖曾申請調任薪酬較低的工作但遭拒絕,令A不能離開原先的工作環境,後來更要接受心理學家治療。

法官指有同事雖目擊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但只有A上司劉先生願頂證被告,事件令A受困擾而失眠之外,上班時亦備受壓力,此種辦公室風氣肯定對A有不良影響,造成A的心理問題。

指事主誣告 官拒接納

對於被告自辯指曾目睹A與羅姓上司狀甚親密,又指因食環署的「八卦文化」,他將事件告訴其他同事,A出於報復才誣告他性騷擾。法官認為被告此說法並沒有辯方證人支持,故被告聲言事件屬陰謀的說法難以成立。基於法官信納A的證供,裁定被告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法官就被告性騷擾行為,裁定他賠償五萬元;又因他拒絕和解及抗辯時誣捏A,再判罰一萬元懲罰性賠償,同時下令被告須向A作書面道歉,並要他付訟費。

案情指被告於○五年七月至○七年三月期間,曾以猥褻眼光盯着A的胸部及出言調戲:「好大啊!」又在辦公室內向她說,「靚女」、「啜啖先」,並作出伸脷及舔嘴邊等動作;更曾作勢吻向A,令A感到非常尷尬。A事後曾向食環署投訴,但署方指證據不足而裁定投訴不成立。

案件編號:DCEO 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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