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名青年涉於兩日內迷姦五名於Facebook認識的未成年少女案,控方昨於高院傳召第五名女事主C出庭作供。她指,她當日喝酒及服「解酒丸」後感迷糊,在客廳「半推半就」下被首被告奪去初夜,隨後亦有另一人與她性交。首被告一方聲稱只是用手指插進她的陰道,質疑事主無性經驗,誤把手指當作陽具。C卻供稱,她「睄到」被告用的是陽具。
五名被告依次是林偉龍(花名M仔)、楊文忠(花名金毛)、鍾志和(花名暗瘡)、洪永峰(花名肥仔)及楊光暉,年齡介乎廿歲至廿七歲。
十四歲的C是最後一名出庭作供的事主,法庭又播出其錄影會面紀錄。C稱,她與孖生姊(事主B)及其朋友(事主A),於一月廿二日到案發單位房間喝酒猜枚,在服了其中一名男子給予她的解酒丸後感暈眩及意識迷糊。她離開房間去洗手間,首被告其後與她睡在梳化上及詢問她可否性交,她當時「有少少唔想」及叫「唔好」,但因酒醉在半推半就下答應性交,但要首被告先戴上避孕套。
C表示,她看到首被告拿出和戴上避孕套,並脫褲與她「男上女下」式性交。她感到痛楚,遂告知首被告,首被告隨即停止,她其後感到另一名男子與她性交,但當時很迷糊,不肯定對方是誰人,只肯定並不是首被告。
首被告的律師盤問C時指,首被告當日在客廳有親吻她的嘴唇和戴上避孕套,但她沒有性經驗,搞不清楚何謂性交,首被告只是以手指插入她的下體兩、三下。C不同意律師的說法,指他們二人當時有下體貼下體,她亦「睄到」首被告曾多次「試位」嘗試以陽具插入其陰道。
案件編號:HCCC 171,172,20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