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閣侵私隱判罰款

【本報訊】施永青創辦的中原集團旗下利嘉閣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聯同該公司一名地產經紀,因違規使用前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而被檢控,該公司及有關經紀在荃灣法院認罪,分別被罰款二千五百元及二千元,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九六年生效以來,首次有僱員因違反有關規定而被定罪。

無視投訴人要求勿電話滋擾

涉案的女投訴人於○七年透過利嘉閣購買了一個住宅單位,利嘉閣因而收集了她的個人資料。利嘉閣其後不斷打電話問她是否要出售或購買物業,她也不只一次要求利嘉閣不要再致電向她促銷,但利嘉閣仍繼續打直銷電話給她。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她的投訴後,將案轉介警方提出檢控,利嘉閣和涉案的地產經紀前日在法庭認罪和被判罰款。

現行法例對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一萬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雖然這宗個案被定罪,但相信只是冰山一角,同時也反映目前罰則過輕,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希望透過修訂法例,按當局建議把最高刑罰增加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會起更大的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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