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鳳德邨一名公屋富婆婆,有見自己年老,於六年前開始委託女兒代為處理三個銀行戶口的存款,但在今年初發覺戶口存款失蹤,遂質問女兒。其女兒承認擅自提走她近四百八十萬元存款,以作申請按揭貸款之用,並承諾在今年四月前歸還款項,但至今仍欠她逾三百五十八萬元。富婆婆已入稟高院,向女兒追討欠款。
原告陳淑琴,被告林文芝,兩人是母女關係。本報記者曾登門向原告了解事件,應門的男子自稱是原告的兒子。他表示,原告對於要告女兒感到非常不愉快,而原告昨日已外出,也不想向傳媒談及事件。
入稟狀指,原告於○五年因為年老,委託被告代她處理名下三個銀行戶口的交易,但她只授權被告代她處理定期存款和外幣買賣。若被告想提走存款,要先經原告同意。原告為了讓被告可代為處理戶口的交易,把戶口的提款卡和網上保安資料交給被告。
原告因為信任被告,很少查核戶口的結餘。至今年一月底,原告發現戶口存款失蹤。原告於二月初質問被告,被告承認曾擅自提走原告的存款。被告聲稱,那些存款已存入被告自己的戶口,以便在申請按揭貸款時向銀行顯示被告的銀行戶口有足夠存款。被告答應於今年四月前把款項歸還給原告。
原告指,被告於○八年九月至今年三月期間,擅自提走原告的港元、澳元和人民幣存款,折合共接近四百八十萬港元。被告只是還了所有港元及小部分澳元存款,仍欠原告折合共約三百五十八萬元。原告因此興訟向被告討回有關款項和利息。
另外,入稟狀指被告現時的地址位於星河明居一個單位。按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於今年一月與蔡浩維用四百九十萬元購入該單位,而當中包括銀行提供的按揭貸款。
案件編號: HCA 201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