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男兒身的變性人W小姐欲與男友在港註冊結婚,但遭婚姻登記處否決她與男友的註冊,W認為處方的決定有違憲之嫌,去年申請司法覆核但被判敗訴,W提出上訴,惟上訴庭昨日下判詞再裁定W敗訴。法官指認同婚姻必須是兩名異性人結合,且必須以天生的性別為準,變性後的性別不能計算在內,故認為處方的做法並無違憲。
上訴人W昨仍沒現身到庭領判詞,她的代表律師韋智達稱W對判決感到失望,已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對終審上訴有信心。韋指W覺得自己與女性無異,但不欲曝光被加上「變性人」標籤;若官司最終獲勝,才考慮公開露面。
韋又指W為轉換性別而承受痛苦,最終能成為女人,享有女性應有的權利,唯獨不能結婚。W認為自己應有權在港結婚,故沒考慮過與男友在外地成婚。韋又批評,政府由原審判決至今,仍拒就修改法例作任何諮詢,認為政府容許歧視變性人的情況繼續存在。
上訴庭在判詞指,認為應沿用英國案例的解釋,即婚姻屬兩個不同性別的結合;而性別的定義,亦應以生理的性別作準,故即使W已變性,身份證亦改為女性,但她仍不能與男人結婚。
雖然W只要求法庭就她個人情況作覆核,但法庭認為,若接納W的申請,可能會對法律詮釋造成深遠影響,且不止限於婚姻法,亦會影響到其他涉及更改性別的範疇,例如同性婚姻等,故應以較全面的方向考慮。即使有必要修改法例,也不能單靠法庭的決定,而應循立法途徑去處理。
上訴庭又指,並無證據顯示社會就變性人婚姻的議題上有共識,相反,若改變現行的婚姻制度,可能會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及激烈辯論。
雖然W認為她不批准結婚令其權利受侵犯,但法庭指,這也先要界定W有這樣的權利,但她卻是無這權利,故亦不存在被侵犯;而且本案涉及憲法定義的解釋,多於權利受限制的問題。
至於W指如內地、台灣及新加坡等已准許變性人結婚,上訴庭認為W所呈文憲的證據不足,又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沒有要求准許變性人以更改的性別結婚,故最終亦否決W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V 26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