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人陳振聰申請初級偵訊獲批,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而言每宗轉介高等法院的案件,辯方都有權以初級偵訊,測試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轉上高院,若成功「打冧」控方,案件便不能提上高院,只能在區院或以其他方法處理,而區院權限最高只能判囚七年,可減少被告風險。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補充,初級偵訊有助辯方掌握控方的證據,「睇通啲、知你乜料」,而初級偵訊不會對控罪本身有裁決。
資料顯示,初級偵訊是在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用以裁決需轉介高院進行審訊或判刑的刑事檢控,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指控被告。
陸偉雄稱,初級偵訊可讓控方披露所持證據,若成功指出控方證據不足,足令案件不能提上高院,而在較低級的法院,如區院等審訊,好處是較低級法院有判刑上限,亦可令控方重新檢視證據是否足夠繼續檢控。
不過他亦稱,大多數辯方都不希望控方知悉辯方的抗辯理由,令控方可修補其舉證策略,近年較少案件會做初級偵訊。
黃國桐就指,初級偵訊一般不會「打得咁入」,只需判定有足夠表面證據就可提上高院,「疑點上到高院再打」,又指初級偵訊成功令案件不獲轉介的機會不大,但有助辯方在高院受審時更加有備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