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父母」將年僅一歲半兒子化身「頭文字B」,父親在司機位讓稚兒坐在腿上操控軚盤,母親則在後座拍片放上網,兩人因此惹上官非,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和教唆他人危駕兩罪。裁判官陳錦昌昨花了個多小時向兩人解釋罪行嚴重性,指他們用錯方法取悅兒子,漠視行為的潛在危險,但因初犯認罪,決定判處「最接近監禁的刑罰」,各判二人履行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六個月。
不過,案件仍未完結,司法機構昨傍晚更新網頁顯示,本案後日將由陳錦昌進行覆核聆訊。辯方代表接受查詢時對此表現驚訝,直言辯方「好開心個(判決)結果」,否認有提出覆核申請,而律政司則回應有待查證。根據過往案例,覆核裁決或刑期的申請除可由控辯雙方提出,亦可由裁判官自行提出。
陳官昨判刑前先在庭上觀看女被告自拍的涉案片段,他一度微言:「有啲失望,控方今日先畀到我睇!」對於女被告在片中笑指兒子「揸車嘅司機係唔可以咁分神(o架)!」陳坦言十分諷刺,指兩人行為不只分神,更有極大潛在危險,惟兩人在片中表現輕鬆,似無想過後果嚴重,明顯是用錯方法令兒子開心。
陳官續指,行駛在路中的汽車可被視作利器,駕駛者必須顧及車內外人士安全,兩被告「喺架車上嬉戲已經唔啱,仲要畀一個完全無能力揸車嘅BB掌控軚盤」,行為屬「嚴重中的嚴重」,沒發生意外乃「不幸中之大幸」,與車速快慢完全無關,故理應判監。
陳官亦認為兩被告除未有負起父母保護兒子之責外,更不是有責任的網民,直斥女被告拍片後還放上網供人「欣賞」是十分不智,「如果其他人睇到有樣學樣跟住做,發生事你於心何忍呀?」質問她「擺上網前有無諗吓先?」
辯方求情指,兩人均是愛心父母,對兒子十分疼惜,只是貪玩及愚昧犯案,一心為兒子留下快樂童年回憶,無想過有法律後果,兩人已經一事長一智,日後定三思而行,不再重蹈覆轍,而感化報告亦認為應給予兩人機會輕判社服令。
辯方再呈上八頁被告認罪後,網民在討論區的評論,證明網民對他們的指摘及辱罵明顯減少,甚至替他們求情,望法庭接納「人誰無過」輕判被告。
任地產經理的男被告余祖光(卅二歲),今年八月一日將兒子放在膝上,讓兒子雙手操控軚盤在海麗街駕駛了二百米,女被告吳麗華(廿七歲)則在後座以手機攝錄過程,她同日將片放上facebook,翌日即被廣傳到YouTube熱播,被告三日後到警署「投訴」而自揭是片中父母被捕。
兩被告昨仍以行政人員裝束到庭,聞判的個多小時內一直站着低頭不語,有時眉頭深鎖表現緊張,獲悉輕判後始在庭外展露笑容,再戴着口罩離去,期間無回答記者問題。
案件編號:KTCC 582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