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只能選擇妥協

一些讀者來信反映外傭問題的意見,令我不能不作一些闡述。外傭留港滿七年不可取得居留權,其他外籍人士在港工作卻可以,無論怎樣解釋,這屬不公平、帶歧視性質,包括國籍(菲律賓、印尼)、性別(女性)、工種(家庭傭工)的歧視。香港的法律當然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公平,但至少在法律上應盡量一視同仁、人人平等。

對外籍家庭傭工有關規例是歧視性的例外,回歸前是這樣,回歸後我們有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法律應比殖民地時代為佳。殖民地時代的歧視性規劃是否應該保留,抑或要修改呢?或者要限制家庭外籍傭工,會不會不同時限制其他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以達致法律的公平?而即使要保留殖民地時代對家庭外籍傭工的限制,至少也要明白地說明這屬歧視,是香港保護主義的措施,不合理卻合情。

此外,為甚麼家庭傭工不可招內地人士,這也是另一種歧視。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在法律上體現完全的公平、平等。絕對的公平、平等是理想、是目標,一如民主可快步朝目標邁進,也可以保守地漸進。當然,後者或會被外界批評:法律不夠公平、民主不夠完善,不是國際上的模範。受到不夠公平的法律和不夠完善的民主所影響的社群當然會有反響。

可是,法律加快公平化、政治加快民主化,同樣會影響一些既得利益社群,它們也一樣會有反響。社會最後只能選擇妥協,妥協也只能是各種勢力競爭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