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攝影師不算小販 執法有困難

對於無牌小販在尖沙咀街頭兜售攝影服務,食環署稱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小販」的定義並不包括攝影師,該署工會直指條例已過時,前線人員執法時,隨時遭人挑戰,引起爭拗。法律界人士亦指相關條例存在漏洞,需及早修例。

食環署職工權益會工會副主席李美笑表示,有關法例已過時,以前的攝影師在影樓工作,此外條例內說明提供服務的行業,如擦鞋及線面等小販,現時已式微。她指條例需因應時代轉變,否則,前線人員執法時,一旦被小販挑戰,雙方容易發生爭拗。有資深前線小販主任亦透露,署方執行有關條例時實施「一國兩制」,因為山頂亦有不少攝影師「搵食」,但署方卻引用有關條例控告。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該法例的英文定義中,「攝影師」不屬小販定義,但龔認為,既然有關攝影師提供收費服務,又無店舖及執業牌照,理應屬於小販,她直指法例存在漏洞,應盡快修例以作堵塞。龔亦擔心大量出現此類檔販,對遊客構成騷擾,影響香港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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