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報案室警員疑監守自盜

加入警隊十九年、駐守旺角警署的男警員疑監守自盜,於警署報案室接待處當值時,涉嫌在九個月間私下接管十三名市民拾獲的銀包,從中「落格」取走現金共逾一萬四千四百多元、五張八達通及一個LV銀包等,之後再裝作若無其事,並聯絡物主領回失物。男警事後被控十三項盜竊罪,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被告孔志東(卅五歲)被控在○九年十一月四日至一○年七月卅日間,在太子道西的旺角警署內先後盜取十三名市民的財物。控方指被告於九二年加入警隊,被捕後遭停職;控方又指另一名同是旺角警署的警員吳兆輝(四十五歲)亦涉嫌牽涉類同案件,其將於明年三月開審。

上司:被告不處理拾遺案

控方昨傳召高級督察王浩培作供,王是旺角警署行動支援小隊指揮官,案發時是被告上司。王供稱被告案發時駐守旺角警署報案室的接待處,負責執行接待員的工作,將所有報案的市民分流,而報失或拾遺的市民則會被指示到報失專櫃由該處的專責警員處理,故基本上被告是不會處理任何拾遺的案件。

王續指,負責接待處崗位的警員不按步驟而自行處理拾遺案件,實在十分「奇怪」,且該崗位的警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亦沒有理由自行將拾遺的財物保管。

控方案情指,事發時十三名市民分別在巴士、小巴和街頭拾獲銀包及交到旺角警署報案,當時被告均在報案室接待處當值。每次被告都在該些拾遺市民面前,點算銀包內的物件,並只叫他們寫上通訊地址、電話和身份證,並無發回任何收據便着他們離開。

後來十三名物主先後接到警署通知領回銀包,均發現內裏現金遺失,失款由六十元至六千五百元不等,其中五人並發現失去八達通卡,另外一名物主更只獲領回信用卡及身份證,而當中的LV銀包和現金則失去。

根據警方程序,負責處理這類失物案的警員,須將拾遺者的資料用電腦記錄,並向對方發出收據;之後將拾獲財物移交財物室警員負責尋找物主,當物主領回失物時亦需簽署收據。不過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自行接觸案中十三名拾遺者及十三名物主。

案件編號:DCCC 2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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