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買賣迷藥均屬犯法

在網站可以輕易購得迷魂藥物,但本港法律界人士警告,買賣雙方及使用者都有機會觸犯法例,提醒市民勿以身試法。

網站出售的迷魂藥物林林總總,聲稱可以迷魂、迷昏、迷姦催情都有,惟向他人使用此類藥物屬嚴重罪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使用迷魂藥物意圖強姦、偷竊,可能會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0條「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企圖使人窒息等」或第21條「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使用哥羅仿等」,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至於貪得意購買的市民,亦有可能墮入法網。陸偉雄續指,如果迷魂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及《藥劑及毒藥條例》管制,並以非法方法進行交易,買賣雙方均屬刑事罪行,刑罰要視乎藥物性質而定。根據資料,哥羅芳屬第四類危險品,所有認可出售的店舖必須持有認可牌照,並須登記購買人的資料和購買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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