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勤:逼墮胎非屬不當行為

【本報訊】恒豐企業主要股東李德義之子李建勤與前妻曾昭穎的贍養費訴訟,昨由李建勤一方結案陳詞。他透過律師指,這次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但女方卻擺出一副無辜姿態,要他單獨負起全部責任及付出代價;他不諱言,兩人離婚是因曾昭穎懷孕而起,但若法官作出道德裁決,指他要女方墮胎完全是他的過錯,這將會超出英國和香港法院對婚姻中不當行為所界定的範圍。

代表李建勤(下稱李)的御用大律師指,曾昭穎明知李不想要孩子,仍與李進行無採用避孕措施的性行為,其後李向她說如果想繼續做夫妻就要墮胎,結果兩人未能尋得共識解決事件,而在此事上,大家很輕易便會說,李要妻子墮胎,他一定是殘忍的丈夫和父親。

但律師強調,李因見過家人以往的糾紛,在曾懷孕前八年一直表明不想要孩子,若法官作出道德裁決,裁定李要曾墮胎完全是他的過錯,將會擴大英國上議院及香港終審法院對婚姻中不當行為所界定的範圍。律師解釋,若對配偶或子女使用暴力,會直接影響法庭對夫婦雙方財務分配的判決,但本案不涉這兩種暴力。

律師指李德義控制企業財產

律師表示,此案圍繞錢的問題,究竟有多少錢及那些錢屬於誰,問題核心,就是錢的來源及李建勤夫婦在婚姻期間賺了多少錢。李建勤夫婦的資源其實有限,李德義控制了其企業財產。雖然曾昭穎嫁入豪門及曾過着富豪生活,但這不是「公平分配」財產原則衡量她應得多少的尺度。

律師稱,李與曾於九八年曾一起居住,但時間短暫,不算組織家庭。曾取得律師資格後已返港跟父母同住,而李則穿梭英國、東京和香港三地。曾其後到東京和李同住,但不算同居。曾自己也說,在婚前完全同居並不恰當。因此,他們婚前一起居住的時間不算婚前同居階段。案件編號:HCMC 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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