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無限」或以「無限」為名的推廣計劃時,不得施加任何限制,並須確保本身網絡具備充足容量及有能力提供無限服務。若服務供應商提供附有條件規限的「無限」服務計劃,須將規限條件以相同字型及字體、清晰展示在「無限」一詞附近。
2.服務供應商須在其網站、客戶服務協議及相關宣傳、推廣及銷售資料內,載列其本地用量計劃是否受「公平使用政策」約束。
3.簽訂合約前,服務供應商須向客戶清楚說明服務計劃會否受「公平使用政策」約束,並須提醒及確實客戶已知悉有關政策啟動的機制和限制形式,新指引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銷售及推廣活動(包括電話和其他電子促銷)。
4.服務供應商雖可對服務水平作出限制,但限制速度不得低於每秒128kbps(千比特),並確保過高用量客戶不會被終止或暫停服務。
5.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公平使用政策」的主要條款前,至少提早30日前通知受影響客戶。若客戶要求終止合約,服務供應商不得向客戶收取餘下合約期的服務費或作出罰款。
6.「公平使用政策」中,只可納入與政策相關的條款及條件,不應夾雜其他不關乎該政策的條文,如非法使用和非應邀電子訊息等,應分開處理。
7.服務供應商啟動「公平使用政策」前,須預先通知過高用量的客戶,並須應客戶要求提供數據用量詳細記錄,但服務供應商可就檢索數據記錄向客戶收取行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