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立足於地區事務,服務對象是街坊大眾,工作特點是瑣碎、困身、花時間,績效要求是看得見、摸得着,「成功爭取」。
比如,某社區康樂設施不足,附近居民希望區議員要做的是向政府反映,爭取建個羽毛球場或兒童遊樂場,令市民休閒時間多個活動去處,若某個反對派候選人除了識在立法會掟雞蛋、在街頭抬紙棺材、在台上叫「平反六四」之外,別無建設性所為,街坊有必要選他做區議員嗎?
比如,某大型屋邨要走好長一段路才有巴士站和小巴站,街坊期盼區議員要務的正業是向運輸部門和專營公司陳情,爭取在適中地點設立巴士站和小巴站,方便居民出入和上班返學,若某個反對派候選人所在的黨,專以打爛港人飯碗、倒納稅人米為能事,除鼓如簧之舌「死都拗番生,曲都講成直」卻不幹實事,街坊有必要將選票投給他(她)嗎?
比如,某衞星市鎮內地新移民聚居較多,對港九、新界環境不熟悉,希望區議員能牽頭搞些「一日遊」活動,使大家了解香港風貌,更快融入社會,若某個反對派候選人已是立法會議員,又是政黨頭面人物,且是街頭示威常客,試問,何來精力、何來時間滿足到社區人士的要求,組織街坊去甚麼海洋公園、迪士尼?街坊投票選他做區議員不是「瞎子點燈——白費蠟」嗎?
所以,區議員選舉,要「給能幹事者以機會,給幹成事者以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