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淫媒禍亂香江

淫賤黎能人所不能,他的淫賤免費報《爽報》獻世短短一個多月,便創下多項紀錄。紀錄一,被淫審處評定為二級不雅物品的個案極速增至二十一宗;紀錄二,影視處共收到近二百宗關於該報含不雅、淫褻及暴力等內容的投訴;紀錄三,逾百團體發起杯葛,萬人聯署罷看、罷取、罷入屋。

淫賤黎勝在臉皮夠厚,他是不會在乎別人怎麼看、怎麼罵的,反正他早就習慣了。最重要的是,他知道港府對他厚愛有加,不管壹淫媒如何宣淫販賤,如何干犯法紀,當局都會網開一面,即使罰款,也不過一萬幾千,連搔癢都算不上,遑論令他傷筋動骨。

不是嗎?一份青少年也可以輕易接觸到的免費報,竟然肆無忌憚地賣弄色情,即使幾乎天天被評為二級不雅還是照樣派通街,遲遲不見當局採取行動,這不是很荒謬嗎?如果說沒有人包庇放縱,你相信嗎?綱紀一廢,何事不生,淫媒禍亂香江,污染社會,固然罪無可恕,而港府親疏有別,助紂為虐,更是豈有此理。

自作孽,不可活,淫賤黎在香港可以為所欲為,但在台灣就輪不到他惡了。呢,台灣《壹週刊》又吃敗仗了,該刊兩年多前無中生有,指「自由時報陷外交洗錢醜聞」,結果被《自由時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報譽損失,纏訟到最後還是《壹週刊》敗訴,必須連同爛果報刊登道歉聲明。台灣當局和香港當局對待不良傳媒的最大分別是,前者依法辦事,後者有法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