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享齊人福的男子三年前把妻子一個位於北角的單位賣給一間公司後,再用賣樓所得的部分款項購入大埔一個單位及轉售予情婦,後來男子的妻子提出離婚,妻並向該公司興訟指她才是北角單位的唯一業主。蒙在鼓內的該公司驚聞事件後,於昨日入稟高院反控「齊人」及其情婦,要求高院宣布該大埔單位是屬於該公司所有。
原告Brillex Development Limited,首被告陳惠添,及其情婦即次被告吳海清。入稟狀指陳於○八年七月與原告簽約,將北角皇后戲院大廈一個單位以一百七十五萬元售予原告,惟陳聲稱想繼續住在該單位,故繼續向原告租用該單位。惟原告的毛姓妻子今年提出離婚,又在一月時入稟高院,聲稱她才是該單位的唯一實質業主,要求高院下令原告把該單位轉名予毛;該案仍未有判決。
入稟狀又指,陳獲得上述一百七十餘萬元賣樓得益後,以其中七十六萬八千元買入大埔翠和里裕安樓一個連天台單位,再於○九年九月以七十八萬元賣給吳,又以每月四千八百元的租金向吳租用該單位。原告認為,兩名被告的做法是要逃避原告及毛向他們提出申索,因此要求法庭宣布該個裕安樓單位是屬於原告,及要被告交代從中得益。
案件編號:HCA 186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