蚯蚓場平反裁定「農業用途」

規劃署孤陋寡聞打殘創新環保農業。元朗一幅土地的業主,將「農業用途」的土地租給一間環保公司,用作經營香港首個大型蚯蚓養殖場,提供有機肥料。但業主被指更改土地用途而遭規劃署票控,並被裁判法院定罪,業主不服提出上訴,昨獲判得直。高院指,養蚯蚓取其排泄物與歷史悠久的養蠶取絲沒分別,直斥城規會對「農業用途」的觀念過於守舊,裁定業主無更改土地用途並撤銷其定罪。但事件擾攘逾三年,該間環保公司未等及「平反」,早已蝕大本離場。

涉案土地位於元朗八鄉梁屋村,屬「農業用途」。新保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保思」)於○七年起租該幅地,用作經營蚯蚓養殖場,並放置由舊報紙、禾稈草及馬糞混合而成的蚯蚓飼料。

新保思引入第一批蚯蚓共四百萬條,一年後已繁殖至二千萬條。新保思的主要產品是蚯蚓排泄物,會將其製成蚯蚓肥賣給中、港兩地農民,作為有機耕種的肥料,而另一項產品是蚯蚓會當作是魚餌或魚糧出售。

規劃署於○八年派人到場視察,同年七月向八名註冊業主及註冊業主的司理(上訴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上訴人要在三個月內終止該地作為「儲物及工場用途」。

官引辭典解釋作證

由於上訴人未有中止有關用途,結果被規劃署票控。沙田法院經審訊後指該地是用作處理及儲存飼料的工場,加上飼養蚯蚓並非農業活動,故裁定上訴人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罪成。上訴人不服,向高院上訴。

高院法官認為,雖然飼養動物不等同農業,馬會飼養馬匹作比賽之用便是明顯例子,而有利於農業的事業也不等同農業,正如化工廠生產化肥不屬農業。不過,飼養及出售蚯蚓本身則屬農業用途。

法官引用牛津互聯網辭典的解釋,指農業的定義包括由動物提供的其他產品,飼養蚯蚓與養蠶取絲實質上並無分別,都是採集動物排出體外的物質,提取牠們的副產品以滿足人類基本生活需求,只不過養蠶取絲已有數千年歷史,大規模飼養蚯蚓在港則屬新事物。

判決沒違規撤原罪

對於城規會也認為飼養蚯蚓並不是農業用途,以及希望涉案土地可作復耕之用,法官表示,農業用途並不局限於在泥土上耕種。法官續指,城規會對「農業用途」的釋義不徹底及不完全,當人類對飼養動物認識更多和發現更多新用途時,他看不到飼養蚯蚓不算農業活動的原因。

至於該地被用作放置蚯蚓飼料,法官則指,那些混合飼料都是自用,沒有其他商業用途,故可被視作附屬或直接與飼養蚯蚓有關的活動。法官因此裁定上訴人沒有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撤銷原有定罪。

案件編號:HCMA 40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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