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貝澳的大嶼山國際學校因學童在放小息時傳出嬉戲聲音,被隔鄰女居民向環保署投訴,校方事後收到噪音管制監督所發出的消減噪音通知書。該校校監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當局侵犯兒童的人權,案件早前審理後,高院昨裁定局方的決定沒有侵犯兒童人權,判校監敗訴。校方職員昨回覆本報查詢時指校方暫時沒有任何回應。
環保署發言人則表示歡迎法庭的判決,認為有關裁決確定了環保署向該校發出的「消減噪音通知書」之有效性;又指環保署會繼續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執法。
法官判決指校方在消減噪音時,如果一定要限制兒童的活動,才算侵犯兒童權利;但校方有意安裝消減噪音的玻璃隔音簷篷,顯示有其他可行方法,當局的決定因此沒有侵犯兒童人權。對於當局只給予校方一年時間去安裝玻璃隔音簷篷,校方聲稱時間不足,但法官認為一年的時間也屬合理。
另外,校方聲稱學校發出的聲音是六十二分貝,只是稍微超出鄉郊上限多兩分貝。法官卻指,鄉郊的上限是六十分貝,市區的上限是六十五分貝,校方超標兩分貝未必算是稍微超標。最後,法官指,當局把涉案地點列作鄉郊及沒有同時向該校附近的五金舖發出噪音通知書,都是恰當的決定。
本案申請人是大嶼山國際學校及其校監Serge Berthier,該校九三年創校,最初有一個課室和五名學生,校方於○七年買入現時該處的嶼南道校址,有百多名不同國籍學生。居於學校隔鄰的譚太於○八年投訴學校發出噪音,當局調查後,向校方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經過一些法律程序和修改後,通知書於今年九月起生效,為期半年,規定學校每天朝七晚十一,都不可發出高於六十分貝的聲浪。
案件編號:HCAL 11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