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三男生與細他兩年的女同學拍拖共一百卅九天,惟二人期間藕斷絲連,且不止一次發生性行為。有次男生提分手,女生要求復合後與男生性交,惟她發現男生不但沒使用安全套還欺騙她,遂向社工大吐苦水,因而令男生惹上官非外,亦揭露出時下青年對性觀念態度之隨便令人咋舌。女生剖白「面對孤單比與男生性交更不開心」,才一直與對方維持關係;她更坦言這種「萍水相逢的性行為在朋輩間十分普遍」。涉案被告昨於高院承認非法性交等罪,收押至下月十一日候取教導所、感化及精神科等報告始判刑。
現年十七歲被告曾炳太,承認一項非禮十六歲以下女童及兩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九年十月至去年五月五日在沙田區,性侵犯當時十四至十五歲的女事主X。被告原被控一項強姦罪,控方昨申請把該罪留在法庭檔案不作起訴。
案情指,被告○七年讀中一時認識X,二人於○九年十月成為情侶,在拍拖的首兩個月內,被告已帶X到沙田屋邨的梯間,要X為他手淫。至去年三月十四日,X上完補習班後到被告的朋友家中,由於當時只有他兩人,被告遂從錢包取出安全套,把X推在梳化上性交,X曾嘗試推開被告並叫:「夠啦,夠啦!」被告沒理會,並再性交一次。二人事後手拖手往見其他朋友。
去年五月五日早上,被告與X一同上學前,先帶X到屋邨梯間手淫,又要X替他口交,但X沒有理會,被告便脫下X校裙內的短褲與X性交,X曾問被告有否戴了安全套,被告稱有,惟X後發現被告說謊即時穿回短褲,被告要求再來一次,X不肯,被告便要她手淫了事。
同日X回校告知同學,同學轉告社工後報警。被告被捕後稱同月三日曾向X提分手,但X苦苦哀求下二人復合。而五月五日的性交事件後,X曾寫信給他說二人已一起共一百卅九天,她不肯定被告是否真心愛她,還是只想發生性行為,又責怪被告說謊等。
X事後向社工稱,她想有男孩陪伴又不喜歡獨自上學,雖不肯定被告對她是否真心,但「面對孤單比與男生性交更不開心」故當日早上與被告性交後,仍與被告一同回校。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正確的性觀念,未能理解X的感受,又指X是「不情願之下同意」作出性行為。惟法官不認同,並指被告行為有一定的壓迫性。
案件編號:HCCC 19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