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在十一年前產女後患上產後抑鬱症,當時在沙田仁安醫院留醫時透露有自殺念頭,之後在醫院二樓平台跳樓自殺不遂,卻傷重至成全身癱瘓,並遭丈夫拋棄。婦人○三年入稟指控仁安及診斷她的精神科醫生疏忽,索賠二千五百萬元;案件○八年審訊中途達成和解,院方支付巨額賠償及部分訟費,和解金額原本一直保密。惟因婦人對訟費安排感不滿早前為此提出覆核,因而令她當時獲賠一千一百萬元的條款「曝光」;而法庭昨日則判她在該次覆核聆訊中需負擔八成訟費。
原告人陳燕娜(約三十五歲),被告分別是仁安醫院有限公司及趙伯宏醫生。仁安醫院發言人昨回應稱會尊重法庭裁決。
一直由法律援助署代表的原告,獲巨額賠償和解後,亦曾向被告方求逾千萬元訟費,從而引起訟費爭拗。
高院聆案官去年在內庭下達訟費命令,但原告對安排不滿,去年十月就訟費提出覆核,並且要求多取一百八十一萬四千元。法庭經過聆訊後,今年八月就訟費覆核下判詞,當中便透露了原告當時獲一千一百萬元賠償,至於訟費的判決,則裁定原告只准多收三萬七千五百元,但就無透露全數的訟費金額。
法庭昨再下判詞解釋,指原告在覆核聆訊中提出的七個項目,僅得一個項目申請成功,故原告須在覆核聆訊中支付八成訟費;由於她有法律援助,故有關訟費應會由法援支付。
根據早前報道,原告在二○○○年七月九日於威爾斯親王醫院誕下女兒後開始出現情緒困擾,曾經向多間醫院以及診所求醫。
同年十月七日,原告失蹤,丈夫雖將她尋回,但她卻表示要到長洲燒炭自殺,後來她往仁安求診,斷定患上產後抑鬱並被安排在仁安留醫。
原告同月十日早上往散步時,突然從醫院的兩層樓高平台跳下,雖檢回一命但因頭及脊椎受傷,她從此全身癱瘓。
原告二○○三年入稟,案件在二○○八年審理,她指出院方及曾診治她的趙伯宏醫生應可預期她有自殺可能,惟兩名被告低估她的病情,沒有採取防範措施。
案件聆訊十九天後雙方達成和解,惟訟費問題一直有待解決。
案件編號:HCPI 804,80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