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本港的藥物主要分成數類,包括非毒藥、第一類毒藥 (部分第一類毒藥亦被列入在附表一及/或在附表三中)、第二類毒藥、危險藥物及抗生素。法例對不同類別的藥物在銷售等層面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監管。而在詳述各種銷售上的監管措施前,在此需先澄清一個關於「毒藥」一詞的誤解。按字面理解,「毒藥」是指一些含有毒性會危害身體健康的藥物,然而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裏所涉及的「毒藥」一詞泛指特定類型的藥物,好像在藥物包裝盒上看見的「POISON毒藥」字樣,便是法例對第一及第二類毒藥的包裝規定,因此市民亦不需過分擔心藥物毒性的問題,只要按照醫生指示服用便可。
在銷售的層面,第二類毒藥如口服抗敏感藥的規管較少,市民在一般藥房、藥行,甚至是普通超市都可購買得到;第一類毒藥(P1)則需要在藥劑師監督下才能出售,因此市民只可在藥房(有紅色十字標誌)購買;假如藥物屬於第一類毒藥附表一類別(P1S1)如部分咳水,除了要遵照第一類毒藥規條外,市民更需要登記個人資料。
而銷售規管較嚴格的便是處方藥物,此類藥物包括第一類毒藥附表三的藥物(P1S1S3)、危險藥物及抗生素。這些藥物,顧名思義是指藥劑師在有本港註冊西醫合法處方的情況下才能出售。需出示處方才能購買的藥物,一般都是藥性較強或需特別注意的,需經醫生評估用法恰當後才可出售,因此可減少市民不當使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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