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甲組腳李思龍甩強姦罪

【本報訊】兩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及吳家銘被控強姦廿歲女子,二人前年在高院受審後被裁定強姦罪成同判監六年,他們早前以同一理據上訴,即指誤會女事主是自願與他們性交,惟二人的上訴結果卻迥異。上訴庭昨判決指,李與女事主相識多年,吳與女事主卻是新相識,因此三名上訴庭法官以二對一比數裁定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但稍後才決定案件是否重審;但吳的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人李思龍(廿七歲)及吳家銘(卅二歲),被控在○八年六月十九日凌晨於佐敦聖地牙哥酒店內強姦當時廿歲女事主。

另一被告上訴駁回

上訴庭其中兩名法官持同一意見,指李與女事主在中學已相識,案發前三個月雙方常互通MSN,女事主又出席過李的生日會;案發時二人喝完酒後手拖手,又一同坐的士去酒店,並且拖手入酒店房,而女事主更可自行步入房間。法官指李可能因上述背景而產生誤會,原審法官未有叫陪審團考慮李是否真心誤會女事主同意和李性交是犯錯,故撤銷李的定罪。

法官更批評原審時,李的代表大律師盤問女事主時失職,沒有問及兩人性交時曾轉換姿勢,令李得不到公平審訊;惟針對此點另外兩名法官則不同意這說法。

上訴庭又裁定,女事主與吳只見過兩次面,她又形容吳是「絕對陌生人」,吳於案發當晚只在自己工作的酒吧,以酒保身份向女事主及其他客人傳遞飲品,女事主在酒吧內也沒有任何親密行為令吳其後產生誤會,即使女事主願意和李去酒店,也不代表同場的吳可誤會女事主也自願和吳性交,遂對吳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16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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